申请人:北京世纪好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334948号“好未来T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321043号“好未来学而思及图”商标、第22327824号“好未来”商标、第28005982号“未来”商标、第36382424号“未来及图”商标、第40654311号“未来+”商标、第13060251号“TAL”商标、第16448598号“TALL”商标、第41240053号图形商标、第41093906号“未来N次方无人酒店WELINE N -TH HOTEL及图”商标、第5647044号“太平人寿TAIPING LIFE及图”商标、第7560166号“太平TAIP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确定。3、引证商标一注册人为申请人的关联公司,其已同意申请商标与之商标并存,并出具了《商标共存同意书》。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注册人信息、引证商标一注册人出具的《同意书》、引证商标二状态流程、申请人介绍资料及所获荣誉、申请人参加活动证据、申请商标设计合同、“好未来”受版权保护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八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3、引证商标十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注册人出具了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共存同意书》原件,考虑两商标权利主体存在关联关系,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尚有区别,我局对此予以认可。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九、十一文字构成、视觉效果不同,不构成近似标志。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包装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指定使用的技术开发领域的咨询服务、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包含了引证商标六“TAL”,其显著识别文字“好未来”与引证商标二“好未来”、引证商标三及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文字“未来”文字构成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