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334951号“TAL好未来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AL好未来及图 41334951

阅读:163246 2021-01-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世纪好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334951号“TAL好未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307531号“好未来学而思及图”商标、第14739768号“FUTURE未…

  申请人:北京世纪好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334951号“TAL好未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307531号“好未来学而思及图”商标、第14739768号“FUTURE未来”商标、第7563026号“太平TAIPING及图”商标、第19643428号“TAI及图”商标、第3620907号“TAI及图”商标、第22330869号“好味来及图”商标、第10117787号“钜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一注册人为申请人关联公司,其同意申请商标与之商标并存并已出具了《商标共存同意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注册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申请人介绍资料及所获荣誉、申请人参加活动证据、申请商标设计合同、“好未来”受版权保护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注册人出具了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共存同意书》原件,考虑两商标权利主体存在关联关系,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尚有区别,我局对此予以认可。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七文字构成、视觉效果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标志。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期刊、杂志(期刊)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六核定使用的书籍、宣传画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期刊、杂志(期刊)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六核定使用的书籍、宣传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好未来”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未来”、引证商标六显著识别文字“好味来”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期刊、杂志(期刊)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9日

本文《关于第41334951号“TAL好未来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AL好未来及图 4133495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08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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