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115226号“BANDA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ANDAI及图 44115226

阅读:88648 2021-01-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株式会社万代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115226号“BAND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51121号商标、第224854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

  申请人:株式会社万代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115226号“BAND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51121号商标、第224854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相关介绍、引证商标一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显著识别字母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理由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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