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格藜丽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942713号“GREENLEA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007390号“Green Leaf及图”商标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注册申请,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拉丁字母组合“GREENLEAF”及图形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5640号“保尔净BAO ER JING及图”商标、第18299816号“修颜坊XYF XIUYANFANG及图”商标、第14177815号“枣红公馆及图”商标在标识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