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市百年文化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3064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298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9243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573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VI设计书及签订的设计合同、版权登记证书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图形在整体构图、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