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219645号“京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京喜 40219645

阅读:162483 2021-03-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219645号“京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70576号“京喜J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893729号“京喜JX及图…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219645号“京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70576号“京喜J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893729号“京喜J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803515号“京嘻366”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803570号“京嘻366JXI366.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980291号“惊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2476826号“鲸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组成要素、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阶段。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企业文化以及经营特点而设计,本身具有较高的显著性,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同申请人建立起对应关系,不会与引证商标造成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部分网络媒体对“京喜”福利平台的报道;部分网络媒体及视频网站对“京喜”社交电商平台的报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决定,在“建筑施工监督;工程进度查核;建筑物防水;建筑;水下建筑;工厂建造”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的注册予以撤销,但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装潢修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室内装潢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鉴于引证商标二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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