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075775号“活立多”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活立多 8075775

阅读:53959 2021-03-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湖南东晖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075775号“活立多”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12549号决定,于2020年07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商标撤三字[2…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湖南东晖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075775号“活立多”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12549号决定,于2020年07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12549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6年12月5日至2019年12月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有效,故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网络搜索,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并未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过使用,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网络搜索结果打印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为查明案件事实,调阅了被申请人于撤三阶段的相关材料,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商标转让情况、商标持有人情况及作品登记证书;

  2、委托加工合同;

  3、检验报告;

  4、发票;

  5、产品及相关货架图片等。

  我局将上述证据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湖南腾晖贸易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2类不含酒精的果汁饮料等商品上。2011年2月28日获准注册。2016年10月27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上海时时乐饮料有限公司。2018年2月24日,该商标经核准申请人名义变更为上海活立多食品有限公司。2019年11月20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湖南东晖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2月27日。

  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指定期间跨越了2013年《商标法》的实施期间,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表明,复审商标原所有人上海活立多食品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内的2019年6月向他人销售了芒果汁,且上海活立多食品有限公司于32类商品上仅存在“活力多”文字系列商标。故在案证据可以初步视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的不含酒精的果汁饮料商品上进行了使用。且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水(饮料)、不含酒精的开胃酒、可乐、豆类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植物饮料、蔬菜汁(饮料)、以蜂蜜为主的无酒精饮料与不含酒精的果汁饮料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被申请人未提交复审商标在啤酒商品上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啤酒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啤酒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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