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易赛诺(杭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跨知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49902号“YinoLin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我局所引证的第25603143号“YIHOLINK”商标、第6203350号“YIN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专用权已注册期满,其注册人未在法定期内申请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注册期满未续展,从而丧失了专用权,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为纯英文商标“YinoLink”,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以上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目的、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并存注册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对象等方面存在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不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计算机编程;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计算机系统设计;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网站设计咨询;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云计算;为他人创建和设计网络信息索引(信息技术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