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日本积住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合国际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282572号“积住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我局所引证的第29528960号“積住”商标、第40931426号“积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是关联公司,双方当事人已签署共存协议。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共存协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積住”,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同,以上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冷却设备和装置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灯、冷藏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注册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出具了同意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共存协议书,但双方当事人对私权处分亦应以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为前提,故对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出具的共存协议我局不予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