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贝壳技术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元合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5305936号“中冀链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商标经由我局核准,转让给贝壳技术有限公司。
经复审查明:我局所引证的第5252575号“链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予以无效。我局引证的第21466921号“链家”、第22591320号“链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我局不予核准注册,我局的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被宣告无效或不予核准注册,故以上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