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LRC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833498号“SCHOL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我局引证的第13077380号“SCHOLL CONCEP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的撤销三年不使用决定书予以撤销。我局引证的第26724220号“SCHOOL”商标、第26715303号“SCHO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被撤销注册或驳回注册申请,故以上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