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得爱康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032722号“DEX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68798号“DEVCOM”商标、国际注册第1511782号“DEX”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二已经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三、申请人在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达成商标共存协议。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经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商标。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商标共存协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艺术品设计、提供搜索引擎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