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382386号“CHL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HLG 44382386

阅读:150043 2021-03-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良工阀门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382386号“CHL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商标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04640号“CHLG”商标、第29681317号“CHLG”商标、第38029977号“CHLG”(…

  申请人:上海良工阀门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382386号“CHL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商标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04640号“CHLG”商标、第29681317号“CHLG”商标、第38029977号“CHLG”(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中,引证商标一、三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三、引证商标一至三系对申请人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荣誉、信用资质等级证书、发票、荣誉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开关、灭火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电开关、消防泵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侵犯字号权等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8日

本文《关于第44382386号“CHL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HLG 4438238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06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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