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898120号“吃的好支付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实际控股人蚂蚁金融服务集团提出的生活服务平台。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而臆造的商标,其显著部分延续了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支付宝”商标,具有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进行识别。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广泛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增加了商标的显著性。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玩的好 支付宝”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等服务上,容易被消费者识别为宣传用语,而不作为商标识别,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具有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