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音法思出版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149312号“時音TOK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智能手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02127号“TOKIN”商标(第9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将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权利障碍。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37908号“时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行政机关裁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733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由复审查明可知,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智能手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在该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摄像机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CD盘(音像)、声音复制装置、摄像机、计算机硬件、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可下载的手机铃音、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可下载的音乐文件、手机用可下载的表情符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