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966926号“BTV 优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73228号“BT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970558号“BT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5类婴儿全套衣、柔道服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