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国联合金属制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578095号“INTELLIGENCE OF TRANSPORTA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固有短语,无实际含义,尤其不是“情报运送”的含义,具有独创性。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7版中对“intelligence”单词释义的证据。
经复审认为,“intelligence”有“情报”的含义,申请商标“INTELLIGENCE OF TRANSPORTATION”可以译为“情报运送”,指定使用在第35类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