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879757号“MILK MANI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ILK MANIA 44879757

阅读:129294 2021-03-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保健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879757号“MILK MAN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21352869号“MILKMAN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无效…

  申请人:保健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879757号“MILK MAN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21352869号“MILKMAN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裁定在其核定使用的奶粉等部分商品予以宣告无效,在腌制水果等商品上予以维持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果干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腌制水果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酪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水果干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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