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6015269号“银利来SILVERL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银利来SILVERLION及图 46015269

阅读:104086 2021-03-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国银利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孚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015269号“SL 银利来 SILVERL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对其原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故第11444666号“香籁SHARE LIFE及图”商标(以下…

  申请人:中国银利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孚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015269号“SL 银利来 SILVERL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对其原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故第11444666号“香籁SHARE 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20770号“利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79486号“利来LLOY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391269号“利来LLOY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0909627号“L10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汉字“银利来”、英文“SILVERLION”及图形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含义及图形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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