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夏艾森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星原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241083号“ASCENDU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3345816号“NTLJ”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与第51484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878330号“华宿电气HS-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4362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878357号“华宿电气HS-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