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975103号“黑金PL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9616264号“BLACKGOLD INTERNATION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429336号“尊享黑金理财NOIR BANK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621151号“PL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4445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116869A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部分引证商标提出了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介绍页面截图、官网宣传页面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处于撤销程序中,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导航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运输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该项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司机服务等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导航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