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时尚之都促进中心
委托代理人:上海天羽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464675号“INFL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529140号“雪驼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587482号“DEFINE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810568号“影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