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6310535号“中桥安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中桥安科 46310535

阅读:138267 2021-03-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桥安科交通科技(浙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310535号“中桥安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第8049433号“中泰安科ZHONGTAIANKE TECH CO.,LTD及图” 商标(…

  申请人:中桥安科交通科技(浙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310535号“中桥安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第8049433号“中泰安科ZHONGTAIANKE TECH CO.,LTD及图”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999828号 “中平安科PDSZAX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212959号“中泰安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第6331295号“中安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续展,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中,其显著性进一步增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商标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地质研究等部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程绘图、工程设计服务、环境工程领域的技术咨询、工程学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工程绘图;工程设计服务;环境工程领域的技术咨询;工程学”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6日

本文《关于第46310535号“中桥安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中桥安科 4631053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04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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