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州市晨盛汽车部件厂
委托代理人:赤叶知识产权(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573201号“坤之瑞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7206662号“坤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明确,请求暂缓审理。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运载工具用轮胎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车连轮胎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坤之瑞”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