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福建省南安市莲花峰药厂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福建南安市莲花峰茶厂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212307号“莲花峰LIAN HUA FE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12503号决定,于2020年07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6年10月24日至2019年10月23日期间内的使用证据有效,因此,复审商标在“茶”部分商品上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消费市场了解,复审商标未在核定使用的“茶”商品上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的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通过实体店、网络平台销售莲花峰茶,并参展、广告宣传、赞助等实际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国家茶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测报告;包装印刷合同、产品包装图片;京东拼购代运营服务协议、邮寄产品增值税发票;莲花峰产品经销合同、部分销售增值税发票;被申请人参加各种展销会的协议、参展照片;电视台、网络、杂志等对莲花峰茶的宣传报道;荣誉证书;包装实物图片。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该证据与复审期间的证据基本一致。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而足以充分有效地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为被申请人所有,于2004年8月10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07年2月21日获准注册。后经续展商标专用权至2027年2月20日。至本案审理时,复审商标在另案商评字[2018]第0000246138号重审第0000000676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中被决定,在“茶”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被申请人在2016年10月24日至2019年10月23日期间内是否在“茶”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本案中,发票显示被申请人将莲花峰茶茶商品销售给了漳州检兴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潮州市开发区世嘉药行、揭阳宏州药业有限公司、宏州药业(广东)有限公司等,且在指定期间内。加之盖有漳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章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6年10月24日至2019年10月23日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茶”复审商品上进行了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