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罗达制药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096432号“德肤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4663551号“德肤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功能产生误认。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牙用研磨剂等部分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救急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德肤适”中含有“肤”字,指定使用在细菌培养基、浴用氧气等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功能特点造成误认,进而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