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0546951号“CHOCOCAT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CHOCOCAT及图 10546951

阅读:90303 2021-03-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智宇慧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远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546951号“CHOCOCAT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7575号决定,于2020年05月06日向我…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智宇慧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远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546951号“CHOCOCAT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7575号决定,于2020年05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6年06月18日至2019年06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决定复审商标在游戏机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不予认可。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游戏机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被申请人持续使用的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在游戏机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在中国申请注册的“CHOCOCAT”的相关商标列表和商标档案;

  2、以“CHOCOCAT”为关键词的检索结果及相关报道;

  3、被申请人和其美国子公司“SANRIO,INC.”于1981年1月1日签订的授权许可合同(自动更新)及其中文翻译;

  4、被申请人和其日本子公司“SANRIOWAVECO.,Ltd”(现已被申请人吸收合并)于2010年10月1日签订的授权许可合同(自动更新)及其中文翻译;

  5、被申请人的子公司“SANRIO,INC.”与NAKAJIMA USA,INC.签订的授权合同、网购平台销售页、刊登“玩偶”的《SANRIO 2007春季预售目录》及中文翻译;

  6、被申请人的美国子公司“SANRIO,INC.”与TYNIES,INC签订的授权合同、第一次修正合同书、网购平台销售页及中文翻译;

  7、被申请人的子公司“SANRIO,INC.”与JUSTPLAY,LLC签订的授权合同、第一次、第二次修正合同书、网购平台销售页及中文翻译;

  8、被申请人美国子公司“SANRIO,INC.”与MAHAR MANUFACTURING签订的授权合同、第一次、第二次修正合同书、网购平台销售页及中文翻译;

  9、被申请人的美国子公司“SANRIO,INC.”与HALLMARK CARDS,INCOPRORATED AND ITS SUBSIDIARIES 签订的授权合同、第一次、第二次修正合同书、网购平台销售页及中文翻译;

  10、被申请人的美国子公司“SANRIO,INC.”与BRAINSTORM PRODUCTS,LLC的授权合同、网购平台销售页及中文翻译;

  11、被申请人的美国子公司“SANRIO,INC.”与TY,INC签订的授权合同、第一次修正合同书、网购平台销售页及中文翻译;

  12、被申请人的美国子公司“SANRIO,INC.”与TOYNAMI,INC签订的授权合同、第一次修正合同书、网购平台销售页及中文翻译;

  13、被申请人的美国子公司“SANRIO,INC.”与JUST TOYS INTERNATIONAL,INC.的授权合同、网购平台销售页及中文翻译;

  14、被申请人的美国子公司“SANRIO,INC.”与FUNKO,LLC的授权合同、网购平台销售页及中文翻译;

  15、被申请人的美国子公司“SANRIO,INC.”与JADA GROUP,INC.的授权合同、网购平台销售页及中文翻译;

  16、被申请人的美国子公司“SANRIO,INC.”与KIDROBOT,INC.的授权合同、网购平台销售页及中文翻译;

  17、被申请人美国子公司“SANRIO,INC.”与GIRL SKATEBOARD CONPANY,INC.签订的授权合同、第一次、第二次修正合同书、网购平台销售页及中文翻译;

  18、被申请人及其美国子公司“SANRIO,INC.”的被授权商的授权产品在网购平台的销售页及中文翻译;

  19、被申请人于2014年~2018年刊登了复审商标广告的《中华商标》、广告合同及发票的公证书;

  20、被申请人于2015~2016年刊登了本案商标广告的《中国工商报》、广告合同及发票的公证书;

  21、被申请人的总公司、子公司的官网刊登的“CHOCOCAT”的相关信息和中文翻译;

  22、记录了被申请人的被授权商在杭州市安吉县开设的“凯蒂猫家园”的园内景观的公证书;

  23、使用卡通角色“CHOCOCAT”的第5类、第9类、第14类、第16类、第18类、第20类、第24类、第25类、第26类商品的授权合同及网购平台销售页及中文翻译等证据;

  24、发表被申请人自家卡通角色人气投票活动结果的《草莓报》节选及中文翻译。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与其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基本一致。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作出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系复印件,申请人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在假设被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真实的情况下,其提交的证据或不是对复审商标的使用、或未显示复审商品、或不是在中国的使用证据、或为自制证据。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在纸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2月29日申请注册,于2013年6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机等商品上。2019年6月18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游戏机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28类游戏机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亚马逊销售页面表明,被申请人及其子公司、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内销售了带有复审商标的毛绒玩具商品。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时间内在毛绒玩具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养宠物玩具、玩具气球、玩具、积木(玩具)、盖房玩具、晚会、舞会道具、多米诺骨牌、玩具手枪、拨浪鼓(玩具)、玩具面具、陀螺(玩具)、汽枪(玩具)、玩具熊、飞盘(玩具)、肥皂泡(玩具)、由无线电控制的玩具车、万花筒、玩具汽车、智能玩具、模型飞机材料、玩具手表、玩具照相机、玩具望远镜、电子永动器(永磁摆动玩具)、礼花玩具(非燃放型礼花)、激光启动的玩具、玩偶、填充玩具商品与被申请人实际使用商品的关联性,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应予以维持。但被申请人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除上述商品以外的其余核定使用商品上的实际使用情况,故复审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家养宠物玩具、玩具气球、玩具、积木(玩具)、盖房玩具、晚会、舞会道具、多米诺骨牌、玩具手枪、拨浪鼓(玩具)、玩具面具、陀螺(玩具)、汽枪(玩具)、玩具熊、飞盘(玩具)、肥皂泡(玩具)、由无线电控制的玩具车、万花筒、玩具汽车、智能玩具、模型飞机材料、玩具手表、玩具照相机、玩具望远镜、电子永动器(永磁摆动玩具)、礼花玩具(非燃放型礼花)、激光启动的玩具、玩偶、填充玩具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24日

本文《关于第10546951号“CHOCOCAT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CHOCOCAT及图 1054695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02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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