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殷皇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6月01日对第36490035号“尊尼帝凤”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524469号“尊尼获加”商标、第739942号“尊尼获加”商标、第28112号“JOHNNIE WALK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作为酒类行业的从业者,对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尊尼获加”品牌应属明知,仍申请与其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且注册申请了多个与他人知名酒类品牌相近似的商标,搭便车的恶意明显,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维基百科等的相关介绍;
2、申请人经过公证的各类资料;
3、所获荣誉、排名情况;
4、苏格兰威士忌协议的声明文件;
5、广告宣传情况;
6、审计报告、销售发票及产品分析报告;
7、相关媒体报道;
8、申请人在各国注册商标的列表清单;
9、在先判例;
10、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2月25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0月14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期,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威士忌酒、威士酒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主张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属于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威士忌酒、威士酒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未明确主张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何种在先权利受到损害,亦未提供相应证据,故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且我局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序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