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十方融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细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248413号“十方微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39311号“十方 SHIF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标识性文字均为“十方”,整体未形成明显含义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网站设计咨询;软件即服务(SaaS);电子数据存储;数据安全咨询;替他人开发产品;计算机软件维护和更新;计算机网站设计;设计用于广告的网站;计算机软件的编写和更新;计算机服务器存储空间出租”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研究与开发(替他人);主持计算机站(网站)”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