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鸿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优感觉实业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刘端香
国内接收人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号建发汇金国际大厦金座楼房
申请人于2020年8月31日对第25403898号“冰雨”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缺乏真实使用的用途,被申请人不仅将争议商标进行售卖还将其名下大量商标进行售卖,其明显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被申请人申请的商标数量高达948件,其有囤积商标的主观恶意性。被申请人申请大量商标并进行售卖的行为,明显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属于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的情形,应认定为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请求将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被申请人将争议商标在平台进行售卖相关信息及对话截图;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3、被申请人将名下其余商标在平台售卖相关信息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17年7月19日由被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7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茶馆;餐厅;流动饮食供应;酒吧服务;咖啡馆;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注册商标专用期限至2028年7月20日止。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939件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被申请人将其名下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多枚商标在平台进行售卖。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引用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故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评审理由、在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据《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予以审理。经评议,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且该精神贯穿于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撤销程序的始终。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依据查明事实2可知,在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先后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共申请注册近千件商标,并且多件商标通过网络进行公开售卖,被申请人未答辩说明其商标使用情况或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构成大量囤积商标及兜售商标的行为。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的情形,依法应予制止。因此,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之情形。
此外,争议商标不属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禁止注册和使用的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和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的规定,鉴于申请人的该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