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和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078072号“康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14266号“康缘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79874号“康缘Kang 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