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哈斯腾床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3567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818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0381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009045号“迈登保罗 MAIDBL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62445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4760791号“迈登保罗 MAIDBL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0807165号“达康马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国际注册第972812号“REMONTE DORNDORF SCHUHMANUFAKTUR SEIT 1876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待上述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经商评字[2020]第0000220553号撤销复审决定在服装、内衣商品上予以维持,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五在商标申请注册程序中已被驳回,上述决定均已生效;引证商标六经商评字[2020]第0000249783号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五在商标申请注册程序中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六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均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四至六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七分别核定使用的服装、披肩斗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三、七的图形部分所示事物相同,在构图元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无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七分别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