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波特嫚国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深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947948号“TT面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70020号“TT 面膜”商标被我局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无效宣告。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734期《商标公告》上。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632241号“TT”商标经我局审理作出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