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黑马艺术文化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华林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191564号“黑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1209号“黑马BLACK HORSE及图”商标、第772949号“黑马BLACK HORSE及图”商标、第9394215号“黑马”商标、第9680320号“黑马印象”商标、第15084212号“黑马口才”商标、第24290492号“黑马DARKHORSE”商标、第25242971号“黑马BLACK HORSE及图”商标、第36030576号“黑马管理实验室”商标、第36032399号“黑马”商标、第38818242号“黑马小饭局”商标、第42796543号“黑马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2、经查,引证商标三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其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3、经查,引证商标十一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处于撤销复审申请程序中,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十一在申请注册时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的显著认读文字“黑马”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教学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函授课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