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金猎豹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海顺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266411号“JLB RACINGR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70275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第441401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