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537929号“北方基因BF JY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北方基因BF JY及图 28537929

阅读:103365 2021-04-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诺赛基因组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汉鼎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泰博吉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7月10日对第28537929号“北方基因BF JY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为“北方基因”商标的真正所有人,申请人于1998年9月…

  申请人:北京诺赛基因组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汉鼎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泰博吉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7月10日对第28537929号“北方基因BF JY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为“北方基因”商标的真正所有人,申请人于1998年9月成立,同年10月国家科技部批准在北京诺赛基因组研究中心的基础上成立国家人类基因组北方研究中心,是我国参加完成“国际人类基因组计划”测序任务的三个国家级研究基地之一,并成功建立中国人群北方遗传资源信息库。“北方基因”已经与申请人之家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在中国基因组学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上述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二、申请人曾受被申请人委托为其客户提供关于肿瘤风险评估、心脑血管疾病风险评估等基因检测服务,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以特殊关系的恶意抢注行为。三、被申请人除申请争议商标外,还在多个类别的相关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与申请人高度近似的50多件“北方基因BF JY”商标。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就“北方基因”商标享有在先权利及较高知名度及影响力的情形下,申请注册与之相近似的商标,其意图凭借申请人在业内享有的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谋取不正当利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与申请人高度相似商标的行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必将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科学技术部成立国家人类基因组北方研究中心批复;

  2、申请人(国家人类基因组北方研究中心)荣获奖项证书、相关媒体报道;

  3、申请人申请专利情况列表、论文汇总;

  4、申请人企业宣传册等;

  5、申请人签署的合作协议书及发票;

  6、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供基因检测服务的列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5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经异议,于2020年4月14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20年7月10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年**月**日,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经营范围为: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经济贸易咨询;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承办展览展示活动;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销售日用品、化工产品、金属材料、机械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健康咨询;销售食品。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被申请人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被申请人名下共85件商标,其中在1、2、4、5、9、23、27、32、44、45等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54件“北方基因 BF JY及图”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科学技术部文件显示,1998年10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发文关于同意在“北京诺赛基因组研究中心”的基础上组建国家人类基因北方研究中心。申请人提交的多份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中华医学科技奖证书、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荣誉证书、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奖项证书以及相关新闻报道,其中显示了获奖单位为申请人且后附“国家人类基因北方研究中心”。申请人提交的在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运营的“国家人类基因北方研究中心”在基因医学研究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但是,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北方基因”商标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经过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曾委托申请人为其客户提供关于肿瘤风险评估、心脑血管疾病风险评估等基因检测服务,但申请人仅提交了自行打印的含有姓名、测试项目、应收款项、单位备注的列表,该份证据随意性较强,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除代理或代表关系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申请人商标存在而注册争议商标的关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争议商标对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没有进行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争议商标构成要素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本案中,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该项主张。

  五、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其中,“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如其所述,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及“国家人类基因北方研究中心”已在基因医学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注册地址同为北京市,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50余件与“国家人类基因北方研究中心”可以形成具有指向性的“北方基因 BF JY及图”商标,具有明显抄袭及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被申请人的上述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外,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但其未提供相应引证商标,故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注册。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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