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百乐(香港)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541698号“IROVE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20460号决定,于2020年11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0]第Y020460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其在2017年3月3日至2020年3月2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在百度搜索引擎上的检索结果,未发现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在百度搜索引擎上针对被申请人以及复审商标查询结果网页打印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授权书;
2、购销合同书、发票;
3、产品图片、产品目录、宣传图;
4、参展发票、展会现场及宣传图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9月25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异议程序于2015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等商品上,其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2月27日。申请人于2020年3月3日向我局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我局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决定维持了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授权书系单方出具,且该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2购销合同书属于自制材料,发票号码为18576826、18576827显示商品为“*家用音视频设备*IROVER 车模蓝牙音响”,我局经核查上述两张发票显示的商品应为“*家用音视频设备*AVENIR 车模蓝牙音响”,具体显示的商标信息不一致,被申请人存在自行修改或伪造的情形,故我局对在案的上述发票复印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3、4图片系自制证据,参展发票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在游戏器具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