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831995号“吕祖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吕祖庙 41831995

阅读:67745 2021-04-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济南吕祖庙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831995号“吕祖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济南吕祖庙始建于金代,属道教全真龙门派,1979年已被认定为第一批济南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吕祖庙”为申请人庙宇名称,与申请人之间已经建…

  申请人:济南吕祖庙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831995号“吕祖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济南吕祖庙始建于金代,属道教全真龙门派,1979年已被认定为第一批济南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吕祖庙”为申请人庙宇名称,与申请人之间已经建立起唯一对应的关联关系,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经查询,存在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不动产证书;“吕祖庙”百度百科简介及媒体报道材料;申请人“吕祖庙”公众号的部分宣传文章;类似商标的档案及相关介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庙”,为宗教场所名称,且“吕祖庙”并不唯一指向申请人,作为商标使用于商事活动中,容易伤害宗教信仰或宗教感情,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5类人用药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5日

本文《关于第41831995号“吕祖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吕祖庙 4183199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99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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