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趣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君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233708号《关于第41018373号“达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1462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38318号“达达DA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依法撤销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复审决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注册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