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916946号“老药师药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老药师药房 38916946

阅读:96202 2021-04-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黄冈市黄州区老药师药房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157359号《关于第38916946号“老药师药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1019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

  申请人:黄冈市黄州区老药师药房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157359号《关于第38916946号“老药师药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1019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65699号“老药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第35类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并公告,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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