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莆田市涵江区雅美佳园林花圃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8405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1748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892055号“宝玉颜BY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8909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显著特征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其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决定予以驳回,但该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图形部分在整体构图、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审计;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此外,鉴于引证商标一的驳回复审决定是否生效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冲突,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审计;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