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梯迪尔餐馆国际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566725号“Tim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36106号“泰姆ti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995529号“TORONTO MAPLE LEAF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445350号“纳奈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315380号“LOGO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090603号“和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差异,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