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美丽营养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372944号“崔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在第3类上的第44200246号“崔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第5类上的第44200246号“崔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第30类上的第44200246号“崔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第10类上的第44200246号“崔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第29类上的第44200246号“崔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第32类上的第44200246号“崔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注册申请程序中均因未依法缴纳费用,而被不予受理,现前述商标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已无效,故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10、29、30、3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