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372944号“崔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崔棉 44372944

阅读:169418 2021-04-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美丽营养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372944号“崔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在第3类上的第44200246号“崔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第5类上的第44200246号“崔棉”商…

  申请人:深圳美丽营养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372944号“崔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在第3类上的第44200246号“崔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第5类上的第44200246号“崔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第30类上的第44200246号“崔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第10类上的第44200246号“崔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第29类上的第44200246号“崔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第32类上的第44200246号“崔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注册申请程序中均因未依法缴纳费用,而被不予受理,现前述商标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已无效,故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10、29、30、3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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