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943038号“HR-X 驾驶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355100号“X驾驶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核准转让至深圳平安智汇企业信息管理有限公司下。2、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权利人深圳平安智汇企业信息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函,在该同意函中引证商标权利人称同意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 申请商标与其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权利人出具了上述共存同意函,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存在一定差异,故我局对该同意函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