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先知时代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苏州先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783619号“先知”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W034057号决定,于2020年09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北京先知时代咨询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13783619号第41类“先知”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撤销第13783619号第41类“先知”商标,原第13783619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合同、宣传页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自成立15年以来,通过自身理论方法已为500家以上企业提供教育、培训服务,在行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被申请人以三年不使用为理由的撤销申请不成立,请求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业务合同及发票;
2、企业广告及网络推广合同及发票;
3、网站服务项目截图、合同及发票、现场教育培训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3年12月23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组织表演(演出);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2015年4月7日获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5年4月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本案的焦点在于申请人在2016年12月16日至2019年12月15日期间是否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标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合同可以证明申请人对上海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进行企业员工教育培训,合同显示复审商标及申请人名称,时间点在指定期间内,并提交发票进行佐证,故,上述证据结合其余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教育、培训”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组织表演(演出);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与“教育、培训”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16年12月16日至2019年12月15日期间内在“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组织表演(演出);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教育、培训”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