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市磁恒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371452号“磁恒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76222号商标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