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天手绘(广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218630号“天天手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88396号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撤销,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283310号、第44138592号、第3842563号、第23731494号、第15147849号、第18620816号、第15191346号、第8889400号、第17511360号、第36935460号、第17424241号、第19418613号商标不近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