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特汽车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7863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1152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注册审查程序已被我局驳回,现为无效商标,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2909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供暖装置保养和修理;钟表修理;清除电子设备的干扰”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