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6181445号“好点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好点蚊 46181445

阅读:97074 2021-04-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王君伟 委托代理人:江苏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181445号“好点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好点蚊”未申请人精心构想的商标,具有其他含义,与指定商品所属含义不同,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

  申请人:王君伟

  委托代理人:江苏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181445号“好点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好点蚊”未申请人精心构想的商标,具有其他含义,与指定商品所属含义不同,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产生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特点产生误认的情况,且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好点蚊”使用在指定的驱虫用香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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