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BSH HAUSGERATE GMBH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41199号“ActiveOxyg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提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51409号商标所有人博西家用电器(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共存同意函,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且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整体构成形式有所不同,故可暂且推定共存于市场混淆的可能性较小,可不判定为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0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3日